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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2号

乐昌市北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28100697****Q

    机构地址: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北乡镇府前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来文称北乡镇西坑镍矿存在非采行为。我局高度重视,2026年1月22日,我局派员到北乡镇西坑镍矿河道进行检查,在乐昌市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检查发现疑似非采点,现场有明显挖掘痕迹,现场河道下游约200米处正在进行河道清淤工作,经核查,现场正在进行北乡镇河道清理工作,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施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于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单位30天内完成废矿点的复绿并恢复生态功能。在完成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河道清理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施工。

    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

    请你单位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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