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K6F****U
投资人:骆*燕
住所:乐昌市长来镇前溪村委会前溪组园仔岭猪场自建房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根据乐昌市长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5日发来的《关于长来镇前溪村委会村民反映附近猪场偷排猪粪环境污染调查报告》,2026年2月26日,我局会同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猪栏西面有1个未做防渗等措施的渗坑,坑内存有较多粪污,有1根软管从粪污池通往该渗坑,软管内有残留粪污,且发现该渗坑附近外环境有残留粪污,该渗坑为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原集污池。
你养殖场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涉嫌存在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2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实际经营者骆婕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乐昌市长来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长来镇前溪村委会村民反映猪场偷排粪污环境污染调查报告》1份;
6.2026年2月26日视听资料1份;
7.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定书1份;
8.骆婕燕承诺书2份;
9.营业执照1份;
10.2026年3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你养殖场涉嫌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粪污,并将已排入外环境的粪污清理整治,正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你养殖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报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