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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昌市德禧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沙州村玻璃用脉石英矿开采项目(年开采1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6〕11号

乐昌市德禧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沙州村玻璃用脉石英矿开采项目(年开采1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乐昌市德禧矿业有限公司选址于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沙州村(地理坐标:东经113°29′5.090″,北纬25°11′35.407″),建设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沙州村玻璃用脉石英矿开采项目(年开采10万吨)(以下简称“项目”)。开采标高+480m~+250m,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经现场简单人工筛选后,装车外运,不设置选矿厂、尾矿库等设施。矿山开采工艺:平硐开拓(据进)→凿岩→爆破→装载运输→提升到地面堆放;生产长轴方向粒径小于600mm石英原块矿10万吨/年;矿山理论服务年限为16年。矿区面积0.3895km2,工业场地面积6600m2;临时堆场位于工业场地内,面积1626m2;矿部及生活区位于工业场地内,面积1109m2;工业广场位于工业场地内,面积2317m2。配套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处理能力320m3/d矿坑涌水处理设施、12m3洗车池、180m3雨水收集池、2个事故应急池(一个有效容积50m3位于临时堆场,一个有效容积100m3位于平硐口)、2m2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4万元。全矿定员共61人,均在矿区食宿。采用间断工作制度,年工作280天,每天1班,每班工作8小时。

  二、根据乐昌市德禧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8-440281-04-01-759132)、采矿许可证(证号:C4402002025077150158710)、《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沙州村矿区玻璃用脉石英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粤资储评审字[2024]100号)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东省乐昌市德禧矿业有限公司廊田镇沙洲村玻璃用脉石英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等相关文件,本项目符合《韶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技术设计文件合理规划用地界线,运营期严禁超界占地、损毁规划外山林植被及向外排放固体废弃物。优化采矿布局与施工管理,设置警示牌严控作业范围,尽量移栽地表原生植被以减少砍伐破坏,选用乡土植物并遵循自然演替规律丰富绿化结构,加强工业广场绿化以吸尘降噪、减缓开采对外环境影响,开采结束后全面清理地面构筑物并对迹地复垦绿化,实现与周边环境协调。强化员工野生动物保护宣教,严禁捕杀行为,严控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栖息地的破坏,合理安排爆破、开挖等高噪声作业时间,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惊扰。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科学布局绿化,对工业场地、平硐口等可视区域实施立体景观美化,在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区合理搭配绿植,采用乔灌草结合模式复绿,确保矿山生态恢复与周边林地景观相协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坑涌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排入白石岭小溪,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堆场淋溶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执行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采矿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运输及机械设备柴油燃料燃烧产生的燃油废气,爆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等,属于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6)中噪声限值;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爆破与安全防护。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警戒距离(300米)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爆破作业前须对周边村庄居民进行安全告知,并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生产爆破过程不对村庄居民生命财产和居住环境造成影响。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生态修复要求。项目须严格遵循“谁开采、谁治理”以及“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分期生态恢复计划,明确各阶段复垦目标、植被恢复措施和验收标准。闭矿后须对采场、边坡进行全面植被恢复,确保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维护。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九、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水利、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须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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