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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6]5号

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D9C****K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练塘路168号(原乐昌市建材厂C区8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钟*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4日对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编制环评报告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关于韶关市202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报告》,指出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建设项目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质量问题。经调查,《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你公司。该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根据表4-8,项目废油液产生量为19.25t/a,但废油液抽排环节的VOCs源强却按废油液排空量6t/a进行核算,存在明显错误。

  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由王家军主持编制的《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现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质量问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6年1月9日,你公司提交修改版《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乐昌市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韶关市202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报告》、《202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行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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