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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特电器(韶关)有限公司吉特公司年产1000万套塑料壳/注塑自动化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6〕16号

吉特电器(韶关)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吉特公司年产1000万套塑料壳/注塑自动化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吉特电器(韶关)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乐园大道22号(3号厂房),建设吉特公司年产1000万套塑料壳/注塑自动化生产线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395.3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注塑区、烘烤区、破碎区、打包、品检、出库区、模具修理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外壳件1000万个。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80人,无食宿安排;年生产310天,有夜间生产,每班12小时,实行2班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严者。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有机废气及臭气、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由密闭车间整体换风收集,汇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条30m高排气筒排放,采取加强厂内通风、设备加盖密闭措施。碎料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在厂界处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9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在厂区内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产异味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0.6186吨/年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0.618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0.275吨/年、无组织排放0.3436吨/年)替代来源从“广东金赫扬新材料有限公司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计划减排量中调剂安排。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噪声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公司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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