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安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3号),经我局后期综合研判,现就文书内容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超标排放因子属于A类污染物,我局经综合研判,该类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执法观察期制度适用条件。据此,现决定撤回上述文书中全部涉及执法观察期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除撤回上述执法观察期相关内容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3号)中违法事实、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法律依据、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其余全部内容保持不变,仍具有法律效力。
三、收回原含有执法观察期制度相关内容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见后。
附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版)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