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6〕21号
乐昌市银岳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乐昌市银岳贸易有限公司选址于乐昌市乐城镇练塘路旁原乐昌市建筑材料厂二车间建设年产5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为乐昌市市区防洪堤达标加固工程(第一期)施工的临时搅拌站,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不对外销售,仅用于该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完成后6个月内按照住建和发改部门要求有序拆除。项目占地面积12000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混凝土生产区及制砂区)、辅助工程(办公室)、储运工程(粉料储罐、砂石堆场)、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等)等。项目年产商品水泥混凝土5万立方米,同时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砂石经破碎、筛分、水洗等工序生产细沙4.2万吨/年、碎石1.2万吨/年,用作混凝土原料。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1人,厂区不设食宿,年生产312天,实行单班制,每班制为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洗砂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冲洗用水、初期雨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收集经沉淀+过滤罐+板框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的废气主要有破碎筛分废气、粉料仓粉尘废气、堆场扬尘、投料及搅拌过程粉尘废气、卸料扬尘、厂内道路扬尘等。破碎、筛分过程安装喷淋装置进行喷淋洒水除尘;粉料仓粉尘由仓顶部自带的仓顶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含尘废气通过在仓顶设置的排气口排放;投料及搅拌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堆场堆放期间定期进行喷雾洒水;装卸砂石料时喷雾除尘装置开启运行,同时在大风天气停止装卸作业;为防止运输道路积尘引起二次扬尘,对生产区、入厂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厂区设置专人对车辆进出时对轮胎进行冲洗,运输车辆顶端设篷布遮盖,并限制车速,定期对路面进行人工清扫并洒水降尘,在干燥多风天气期间适当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2025年修改单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噪声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公司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