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DWX****J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所: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5路6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乐昌市产业转移园区内的广东鑫景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建设完成生产设施并正在调试设备中,工艺主要是将原材料进行加工、烘干后成片销售。现场检查时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环保手续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该企业相关行为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6日、6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
2.2026年5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
5.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已于6月15日获得环评批复,因此我局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你公司30天内(截止时间2026年7月29日)完成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