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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16号

韶关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EH4****W

  法定代表人:赵*德

  住所: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乐园大道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乐昌市产业转移园区内的韶关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环保手续材料。现场配备了除尘设施。经核,该企业主要工艺是将土工布/编织布通过针刺、挤压,与水泥进行复合类物理加工,并在针刺挤压过程中产生粉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该企业相关行为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按照排污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4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按照排污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要求: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你公司一周内(截止时间2026年9月3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谢寿根、黄云雄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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