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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17号

乐昌市罗*云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XJ****N

  法定代表人:罗*云

  住所:乐昌市坪石镇大罗家村下冲小组叉路口自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交办通知》,2026年8月21日下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乐昌市罗炳云农场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建成4栋猪栏、4座料塔、1个集污池、1个应急池、1座异位发酵床、养殖所需的水电设施等。现场未见生猪养殖活动,未见粪污,未见施工。现场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乐昌市坪石镇罗炳云生猪养殖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和《乐昌市生猪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表》证明你单位设计育肥存栏6000头,年出栏商品猪1200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定,你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9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视听资料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交办通知》1份;

  7.《乐昌市生猪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表》1份;

  8.《乐昌市坪石镇罗炳云生猪养殖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环境影响评价)》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于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活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赵春朋、丘贵武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2026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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