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价〔201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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