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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