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韶价〔2013〕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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