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免费开放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乐昌市文化馆在免费开放工作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免费开放的职责与服务
第三条 我馆应当公示其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免费开放的空间设施名称及空间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 公众在我市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内,无需任何证件可以进入公示的免费开放空间,参与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充分体现“三贴近”要求,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六条 文化馆各展览厅应逐步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法,使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达到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互动性相结合,提高展览的吸引力。
第七条文化馆多功能厅和各展厅应针对各行业各层次开展文艺知识讲座、学术报告、小型文艺表演、文艺团队训练、小型书画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等活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健康与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基本文化素养。
第八条 我馆各室内培训教室设有舞蹈、器乐、书法、国画、声乐等的基础教学,对国画、书法开展教学及舞蹈的基本功及技巧的训练。
第九条 我馆充分利用本馆优势,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送戏下乡”服务活动。
第十条 文化馆应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打造“送文化下乡”文化服务工程、基层文化指导员培育、“千人书法大赛”等三个代表本馆特色,反映我市独特文化形象的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乐昌市文化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乐昌市文化馆设有综合性办公室、艺术培训组、艺术活动项目组、艺术创作辅导组、演出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等机构。
第十三条 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重视发展专业辅导培训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专业辅导培训教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我馆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免费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免费开放相关规则与制度
第十七条 免费开放公众须知
1.爱护文化馆文化活动厅室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注重文明礼貌,不追逐嬉戏,不打架斗殴。
3.室内文化活动场所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进食食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4.保管好自身财物,避免丢失随身物品,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带入文化馆区域。
5.当免费开放文化活动场所满员时,公众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安排,依次按顺序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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