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城街道办事处塔头村委会:
乐昌市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4月13日公布了《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同时将《“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也一并作了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对上述《“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乐昌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