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业经广东省计划委员会粤计交[1995]760号文、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规[2004]202号文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预)函[2005]15号文批准实施建设。该公路全长约51公里,途经我市乐城街道办事处塔头、洪连、天井岗、张溪村,大源镇湖洞、永济桥村,梅花镇梅花、坛司、马其湖、大坪村,乐昌林场,乐昌市林业局所属沿途林场等村和单位地域,拟征土地约102.047公顷,涉及土地地类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地类。为确保“梅乐公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本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已拟定《“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方案》对本次被征土地的村、村民小组及其村民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需要,依照粤府办[2002]89号文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路实施先开工用地。请上述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各农户及有关单位大力配合和协助“梅(花)乐(城)公路”建设实地丈量和拆迁工作。有关《“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届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举行听证。
根据粤国土资发[2005]51号文有关规定,现将《“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及有关事宜一并公告。
特此公告
附:《“梅(花)乐(城)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