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承担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房屋交易规则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七)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整和处理,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以及绿色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建筑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承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工程”单位的评审。
(十三)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制度,并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市容市貌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城市卫生检查、督查和评比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十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中共韶关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和管理效能。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城市卫生检查、督查和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