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34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向我局申请注销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现公告以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继续使用已公告作废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拖拉机牌证持有人、使用者自行承担。
附件:乐昌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信息表(第一批)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