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19〕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韶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3日印发了《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韶府规〔2019〕3号),因我市《乐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乐府〔2016〕21号)相关内容与该文件存在冲突,经市政府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起废止乐府〔2016〕21号文件,相关政策按韶关市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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