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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乐财建[2012]12号)至今已有六年的时间,已不适用。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昌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的通知》(乐府办[2015]56号)的要求,现将上述送审稿进行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发至我局邮箱:lcsczj@126.com。

联系人:张子灵      联系电话:5570212

 

附件:《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昌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韶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韶财建[2017]5号)、《乐昌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管理办法》(乐府[201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乐财建[2016]1号)、《关于明确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委托协作中介机构预算编(结算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乐财建[2016]5号)、《乐昌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乐财建[2017]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下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乐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或经财政局公开招标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合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不含财政贴息)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使用全额财政性资金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还本补助等方式);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但政府另有批示或财政视情况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六)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水利项目、公路和水运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评审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 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 经审定的工程预算(含变更工程预算)、结(决)算是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实行采购、签订合同、核拨项目建设进度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评审时限要求】 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

(一)工程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1亿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决)算: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1亿元以上的:35个工作日。

(三) 特大型项目的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局职责】 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评审中心职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维护参加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向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局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局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局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市政府投融资主体。项目主管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及时报送评审中心,并通知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评审机构的成果文件,督促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四)涉及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预、结算;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市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对工程造价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方案调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四)对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核对无异议并签章确认,自签章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文件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最终结算价,并出具结算审定意见;

(六)及时反馈结算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结算评审意见3日内,提交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七)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填写《乐昌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协作中介机构考核表》;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概念】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保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时效性、准确性,节减购买服务费用,提高评审环节效率,实行“预审合一”,即“财政投资预算编制审核合一”(以下简称“预算编制”)。

建设项目在设计图纸完成后,项目预算统一由经财政局公开招标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按照我市财政评审的口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完成,并接受市评审中心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抽查。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规定】工程预算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查的投资概算,预算项目名称须与立项批文名称一致;

(二)工程量计算准确,符合相关的计算规则规定,不得重算或漏算;

(三)预算定额选用合理、恰当,项目特征要描述准确、清晰、规范;

(四)材料、人工、特殊材料价格:按乐昌对应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公布的经济资料信息、其余缺漏材料参考韶关、省对应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发布的有效经济资料信息。新型材料、特殊材料的价格,须提供询价文件或佐证材料。

(五)严格控制预算暂列金额不得超过10%,如确实需要列暂列金额的,必须由建设(代建)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盖章),说明中应明确原因、金额、暂列金额的用途等。

(六)超程运输仅计算主材费用:可折算重量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人工装自卸汽车运卸石方每增加1公里×增加运距计算(实际运距应减去市区范围5公里)。

第十九条【变更预算管理】工程预算的变更申请须经市政府或其授权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或会议纪要)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资料的限定】建设单位应当完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就同一工程结算项目报送审的漏算、漏项、漏报部分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管理】 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廉洁工程若干规定》(乐府办[2013]149号)第十一条执行,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结算认可,也不得重新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结算评审重点】 工程结算评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合理;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合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等价格的变化情况;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六)补充合同(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及其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

(八)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单方确认和退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包括不配合评审初步意见的核对工作及评审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局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项目自退审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方确认和退审机制的条款。所谓单方确认是指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一方或多方缺席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在评审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定价清晰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现有资料依法对评审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所提供资料不能达到评审条件,评审事实不清晰,定价较为模糊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做退审处理。

单方确认或项目退审的条件:一是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不配合评审工作(包括不配合评审初步意见的核对工作及评审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二是不能按要求时限提供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等情况;三是存在较大争议问题评审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催办无果情况下,可申请启动单方确认程序或项目退审程序。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若重新报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为提高评审效率,防止出现刚退审又报审及规避原评审机构等情况发生,退审的项目应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由原评审机构重新核定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达到后再安排评审委托。

第二十四条【其他费用送审规定】待摊费用及其他费用结算直接报财政局首问业务股室审核支付,不须单独报送评审中心评审,如有特殊情况,需先报财政局首问业务股室同意后送审。

 

第四章  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材料为依据,出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适当、格式规范。成果文件应当经集体人员讨论,由项目负责人拟定,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故意或者因其重大过失,提供虚假成果文件的,财政局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造价咨询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成果文件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乐昌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乐府办[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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