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单位:
经乐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乐府〔2023〕3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乐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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