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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乐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单位:

  经乐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乐府〔2023〕3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乐昌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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