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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乐昌市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市重新修订了《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条例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乐昌市解放东路四巷二号乐昌市经信局经济运行与综合信息股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962

  传    真:0751-5562962

  电子邮件:419493516@qq.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731

  

                                 乐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124

 

 

 

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昌市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成。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仅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实行联合印鉴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所有权为市财政局,资金孳生的利息提取部分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剩余部分滚存增加本金。与贷款条款相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外的资金,市财政局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收回。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设并管理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委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主要职责分工是:

1.市经信局:负责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定期向管委会提交拟入库企业名单,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即“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

2.市发改局: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入库企业名单;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4.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5. 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当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负责组织核实企业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是指由乐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推荐,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共同审定后确定的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列入“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简称“入库企业”)为乐昌市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补偿对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乐昌市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

第七条  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应是在乐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现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指标(工业、农业、建筑业为产值,贸易业为销售额,其他行业为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须超上年度同行业全市平均增速。

2.税收增长速度超上年度全市税收平均增速且税收总额超20万元。

3.必须是“三上企业”或是当年可申报进入“三上”的企业。

(二)当年新注册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三上企业”;

2.当年税收总额超10万元。

(三)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指标(工业、农业、建筑业为产值,贸易业为销售额,其他行业为营业收入)年超过1000万元(含)且增长速度须超上年度同行业全市平均增速;

2.税收增长速度超上年度全市税收平均增速且税收总额连续两年超过10万元(含);

3.企业从事本行业稳定经营2年(含)以上;

4.业主在当地有稳定住所,有韶关当地户籍或在韶关当地有房产等。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除外)必须提供一定贷款额度比例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现金除外)。

第九条  入库企业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从第四年起,需重新申请入库。入库企业每年需将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开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乐昌市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业机构;

2.申报时至少拥有10家以上存量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入库审批程序:

1.提供填报好的“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申请资料、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以及由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等资料各一式二份(须有推荐部门加盖公章);

2.市经信局受理、审核后,拟出入围名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议审批;

3. 管委会将审定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合作银行。

4. 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总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缴纳在乐昌市经信局名下的乐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借贷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确定不再贷款后(企业今后将不再纳入“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可向银行提出申请退回助保金(利息不退还),由银行向市经信局申请后,由经信局核准批复后,退回助保金本金给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自行与入库企业洽谈并进行相关尽职调查,独立作出贷款决策。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在获得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贷款有关情况说明(含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抵押物放大倍数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管委会接收借贷双方的备案资料时需向备案单位提供备案回执。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入库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银行承诺按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含)放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须向市政府承诺,对入库企业按抵押物放大1倍提供贷款(低于1倍需说明理由)、对贷款企业贷出的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除外),且在贷款过程中不得搭售其它与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无关的理财产品或收取企业其它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采用有抵押方式贷款的单个入库企业获得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元;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获得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启动资金为1000万元,当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发放的贷款余额达到10000万元的整倍数时可向政府申请追加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具体贷款条件、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况下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管委会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且收到借贷双方的备案资料后,市财政局方可向放贷金融机构划拨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铺底基金的合作银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进展情况表;

  4.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先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获取偿付,同时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务追偿,并在发生风险的40天内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其中,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合作银行可直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务追偿,并在发生风险的40天内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三条  当合作银行按第二十二条处置切实履行了追偿和诉讼义务后,对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可在贷款逾期的3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但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本金补偿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金融机构的章程或其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5.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7.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务追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8.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证明材料;

  9.贷款企业拖欠贷款本金证明材料;

  10.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补偿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本金补偿支付。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不超过代偿金额的50%,其中,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金融机构发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本金补偿支付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的,按借贷双方在管委会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由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政府风险补偿基金50%、放贷银行50%的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当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内所有贷款本金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向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条  已经入库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退出“三上企业”范畴的,管委会有权直接将其从“乐昌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中注销,已获得贷款的企业在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清贷款本息后,风险补偿基金不再对该企业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合作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到管委会进行备案登记的,管委会不认可该笔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不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发生风险后的2个月内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汇报的,管委会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或是按第二十七条要求收回的资金未退还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核实,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当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未达到放大10倍的要求时,须将多出的风险补偿基金退还市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年度将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并在成员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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