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英(身份证号码:440225********0423)女士:
经异地协查,您在我中心及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复领取了丈夫邓军和先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不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规定。我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第三点要求于2024年7月2日向您发出《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已于2024年7月3日邮寄送达。要求您于2024年7月16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您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中心于2024年8月1日通过邮政EMS向您户籍地址发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催告书》(乐社保催字〔2024〕001号),2024年8月5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催告书》(乐社保催字〔2024〕001号)
乐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