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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乐农催〔2025〕第1号

被催告人:林洁亮(440583********3858)

  你因将人用药用于动物,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整(即人民币叁万元整)。并于2024年6月21日向你直接送达了《乐昌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农罚(兽药)〔2024〕2号),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即2024年7月6日前缴纳罚没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清铨

  联系电话:0751-5507206

  单位地址:乐昌市大昌路52号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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