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英(身份证号码:4402251964****0423)女士:
我中心2025年2月17日向你作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要求你退回重复多享受你丈夫邓军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22452.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整。我中心2025年2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你户籍地址邮寄,2025年2月24日被拒收退回。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核查,你重复多享受参保人邓军和(社会保障号码:4402251957****043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22452.00 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整。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中心指定账户,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你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我中心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你户籍地址邮寄《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2025年2月24日被拒收退回。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相关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复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22452.00元退回到以下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重复多享受邓军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账户户名: 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银行账号: 44710201040002854
开户银行: 农行韶关市分行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乐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