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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对我市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到期未换取新证、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及已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乐昌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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