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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乐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19〕99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20年度乐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财政贴息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对我市制造业小微企业2020年度在韶关市辖区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贷款,并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和担保费用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日均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当年1年期基准利率30%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该处日均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是指企业申请的所有贷款的日均贷款余额不超300万元,注意不是指单笔贷款的日均贷款余额不超300万元。

  (二)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因贷款产生的支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日均担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给予0.5个百分点补助(实际担保费率低于0.5%的,按实际担保费率计算)。

  同一笔银行贷款可同时申请上述(一)(二)财政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贷款不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一年内,同一企业累计可申请财政贴息专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截止日期

  2021年8月13日。

  三、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对象,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银行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不在我市发布的诚信“黑榜”名单内,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上年度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至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股,并根据审核单位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制造业小微企业财政贴息申请表原件(附件2);

  (二)企业征信报告原件(截止申报日期前);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万元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相关凭证;

  (六)贷款到账凭据、贷款利息清单或担保费用清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交至我办,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其中(三)至(六)项需现场提供原件,原件待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原则为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资格,不补办,不兑现。

  (二)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项,并永久取消申请本办法所赋予的贷款贴息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三)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本通知申报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不给予办理贴息。

  (四)本通知由市政府办金融工作股负责解释。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乐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财政贴息申请表


  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地址:市政府办公大楼3楼311金融工作股,联系电话:55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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