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乐昌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乐昌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对以下丘峰华等27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如下。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的权利;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单项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地址:乐昌市人民南路13号;联系电话:0751-5553270。
如涉及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达到报废机动车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1号;联系电话:0751-8462913。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本告知书公告七日后视为送达,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乐昌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