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我市颁布并实施了《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乐府规〔2018〕4号)。现根据《乐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制定的《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乐府规〔2019〕1号)已通过乐昌市人民政府十五届81次常务会议和乐昌市委十三届第10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予以印发。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修正)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七)《烟花爆竹安全于质量》(GB10631-2013)
(八)《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
(九)《关于进一步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公治【2015】84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通告》的指导思想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燃放管理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环节管理作出规定。本《通告》共八条,第一条,明确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点。第二条,规定了在非禁放区(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要求。第三条,庆典活动需燃放的要求。第四条,明确规定我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第五条,明确说明遵守本《通告》单位、物业的责任主体。第六、七条,规定了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条,明确了本《通告》实施日期和原乐府规〔2018〕4号《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废止。
四、重点说明问题
本《通告》对比原乐府规〔2018〕4号《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第一条中增加了一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容,后续款项顺序后延排序。增加的内容为:“(二)西联村委会所辖的江湾村、上下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轨枕厂、贮木场、原电力设备厂、乐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厂区范围所围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