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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导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家长及学生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课后辅导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开展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均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于无证照经营。很大部分托管机构的配套设施、场地、消防、食品安全等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安全隐患巨大,必须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解决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问题,制订了《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第十五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施行。 

依据 

  《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18]4号 

适用范围 

  在乐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托管机构定义及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它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 

职责要求 

  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办事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托管机构分类 

  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市民政部门。 

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依法督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登记流程 

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办证流程

    (一)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托管场所为120 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商住建筑的有效证明; 

    (二)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提供由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 

    (五)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登记。 

    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办证流程

    (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 

    (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政局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场所标准及服务要求 

  (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 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 

  (二)托管机构应当符合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托管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床染病防控等技术标准或要求。 

监督管理 

  (一)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和年度抽查。 

  (二)托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工作报告和实地检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三)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其它 

  (一)对托管机构、公办学校教职员工的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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