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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10日我市颁布并实施了《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乐府〔2018〕12号)(以下简称《通告》)。现根据乐昌市人民政府6月15日颁布的《乐昌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扩大我市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的方案。基于上述原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该《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修正)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七)《烟花爆竹安全于质量》(GB10631-2013)

  (八)《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

  (九)《关于进一步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公治〔2015〕84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通告》的指导思想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燃放管理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环节管理作出规定。

  本《通告》共九条,第一条,明确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点。第二条,规定了在非禁放区(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要求。第三条,庆典活动需燃放的要求。第四条,明确规定我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第五条,明确说明遵守本《通告》单位、物业的责任主体。第六、七条,规定了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条,明确了本《通告》实施日期及原乐府〔2018〕12号《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废止。

  四、重点说明问题

  (一)本《通告》对比原《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乐府〔2018〕12号)修改了第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修改前条文:第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一)军事管理区周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边50米内;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二)乐城东北面以京广铁路为界;东南面广府岭立交桥起、沿环城路至人民南路十字路口(榴村客运站红绿灯路口)至乐梅大桥南端与佗城中路交汇面为界;西南面乐梅大桥南端与佗城下路路交汇面为起点沿佗城下路至污水处理站,经污水处理站沿路至棉纺厂正门;棉纺厂正门往西沿乐棉路、大瑶山路、江南大道至京广铁路桥南端;西北面京广铁路桥北端与武江河交汇面河堤至竹林公园西坑水河口;东北面竹林公园武江河堤沿西坑水至京广线西坑水桥(老虎头)为界。”

  修改后条文:第一条“禁止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一)环绕乐昌城区,乐城东南面以公主下路(法院端)为起点往南经省道S248线至高铁路口红绿灯,沿和谐路(进高铁站道路)至京广铁路交通涵,经京广铁路至广府岭立交桥为界;乐城东北面以广府岭立交桥为起点沿环城路(S248线)往北至国防教育基地路口的道路沿线为界;乐城北面以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为界;西北面以麒麟山路与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交界处为起点,沿麒麟山路经乐昌市第三中学、广播电视大学、龙山林场住宅区、粤林车队,京广铁路北乡河桥至京广铁路武江河桥北端(河南端)为界;南面经清华园、乐昌市一中、新时代学校、麻纺厂、百信花苑、南塔小区、棉纺厂厂区、碧桂园小区、公安局至乐梅大桥(法院端)所围成的区域;(二)外缘区域的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边50米内;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乐昌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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