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浏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完善乐昌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有效改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乐府办〔2017〕72号),参照《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韶市建字〔2018〕49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城镇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租赁补贴的发放已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几年,由于国家停止新建公租房,我市客观存在公租房房源供给不足、轮候家庭不断增多的现实矛盾,社会房屋租赁市场也因各种因素导致租金明显高于韶关市其他县区。

  《实施细则》的出台,可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市场房屋租赁能力,可极大地缓解公租房实物配租供需矛盾,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细则》的起草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第一条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韶市建字〔2018〕495号)(以下简称《细则》)。

  (三)《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乐府办〔2017〕72 号)(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内容制订而成,在部分条文细节上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补充。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二条内容:

  第一条:为完善乐昌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增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资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

  第三条:明确了租赁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户籍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乐昌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2020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76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719.43元;申请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第四条:明确了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

  第五条:明确了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情形。

  (一)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租用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第六条: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市场平均租金后,按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相应比例分类发放:

  (一)政府在无实物配租安置情况下: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100%发放。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80%发放。

  (二)有房安置但申请家庭自愿放弃的按《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含装修的步梯公租房租金标准4.00元/平方米/月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租赁补贴=人均可享受面积×家庭保障人口数×平均市场租金(或含装修的步梯公租房租金标准)×保障类别补贴系数。

  租赁补贴发放资金在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列。

  第七条:明确了租赁补贴受理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租赁补贴书面申请,应提交提交《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或《乐昌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乐昌市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明确了租赁补贴的受理与审核程序。

  受理流程:申请→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记录调查情况记录→报送市房管局核查。

  审核流程:市房管局核查(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收到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九条:明确了可发放租赁补贴的其它情形。

  (一)已进入实物配租或轮候配租序列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变更保障方式,即放弃实物配租后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三)原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经年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明确了补贴发放方式及时间。

  补贴资金全部采取银行转账发放,由市房管局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补贴资金按季度进行发放,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明确了监督与责任。

  申请家庭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如实办理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家庭信息变更报告等手续,同时如有发现违规虚报等情况必须承担相应处理后果;相关业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市监察、市住管、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租赁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施行时期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昌市城镇户籍家庭,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