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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落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严审批、确保证照齐全的要求,市教育局、工信局、文广旅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六部门联合印发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施办法》,请各校外培训机构务必在本年度内全面完成审批。

  市教育局联系人:曾志强                电话:555253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赵洋飞        电话:5572905;

  市文广旅体局联系人(文化类):杨林伟    电话:6975303;

  市文广旅体局联系人(体育类):曹可忠    电话:6975305;

  市民政局联系人:邓军强                电话:5560172;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春霞            电话:5570029;

  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李佳            电话:5572266;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韶关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落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严审批、确保证照齐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批适用标准

  为稳步推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限内,有关培训机构要对照自身实际情况完成相应整改和审批工作。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均按照新的设置标准严格管理,不合规不达标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有关培训活动。

  (一)已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法人登记的机构

  已经取得了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促法实施条例规定到期自动换证,原则上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但培训机构不符合当前设置标准的,要按新的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已完成法人登记但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机构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按照新的设置标准完成整改,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三)无证无照和正在筹备的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完成审批工作后方可开展有关培训活动。

  二、受理、审批工作分工

  (一)受理工作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业务,培训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样板,由受理部门上传到网站上进行公开,培训机构自行下载进行填报。受理部门接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按照审批分工,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发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各业务办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按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要求,完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等内容,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供培训机构线上查询、办理。

  (二)审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资金监管、党组织建设、消防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应申请材料清单为第1、2、9、14、16、17、18项材料。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师资认定、课程教材、场地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应申请材料清单为第1、3、4、5、6、7、8、10、11、12、13、15项材料。

  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师资认定、课程教材、场地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应申请材料清单为第1、3、4、5、6、7、8、10、11、12、13、15项材料。

  科技(工信)部门负责对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师资认定、课程教材、场地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应申请材料清单为第1、3、4、5、6、7、8、10、11、12、13、15项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营利性培训机构营业执照。

  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三、设立审批流程

  (一)机构筹备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在筹备前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充分了解场地、消防、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咨询设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举办场所为合法建筑,满足规划要求,场地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且能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还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慎决定是否继续办学,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名称管理办法办理名称申报,其名称的登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三)设立申请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到受理部门下载(领取)申请材料模板,完成填报后向受理部门按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

  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接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规范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无误后,受理部门按照审批分工,将有关申请材料发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五)审批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分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将审批意见明确反馈给受理部门。教育部门综合专业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六)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七)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八)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一个自然月内,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注册资金10万元在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动用。未完成资金监管工作,不得开展有关培训活动。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韶关市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附件3: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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