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粤价协[2017]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个人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完善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籍管理细则》,经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籍管理细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2月20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完善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制度,根据本会章程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2016 年 5 月 1 日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入会、义务、权力、职责、服务、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是指遵守本会章程并自愿参会,取得个人会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入会审批、会员服务、自律管理等工作,各市造价协会或有关机构协助本会开展本辖区内个人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荣誉会员、资深会员、专业会员、见习会员四大类,其中专业会员按执业会籍(中级/高级)和普通会籍(初级/中级/高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会和退会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誉会员
对广东省或全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资深会员
1、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声望或行业领军人物;
2、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技术、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为行业发展或本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三名及以上资深会员推荐;
5、从事工程造价研究、教育、管理、技术等工作,遵纪守法、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三、专业会员
(一)执业专业会员
1、执业专业会员(中级)
(1)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2)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和执业信誉较好,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3)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2、执业专业会员(高级)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2)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和执业信誉良好的技术或管理骨干;
(3)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制度,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5)通过本会的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
(6)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资深会员为当然的执业专业会员(高级)。
(二)普通专业会员
1、普通专业会员(初级)
(1)工程或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2)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3)通过本会的入会测评;
(4)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5)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本科和大专毕业的见习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中专(职校)毕业一年的见习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免予入会测评。
2、普通专业会员(中级)
(1)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2)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和执业信誉较好,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3)普通专业会员(初级)或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通过本会的技术技能评价,非普通专业会员(初级)或未考取造价员资格的通过本会的入会测评;
(4)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3、普通专业会员(高级)
(1)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2)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和执业信誉良好的技术管理骨干;
(3)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制度,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5)普通专业会员(中级)或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通过本会的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非普通专业会员(中级)或未考取造价员资格的通过本会的入会测评;
(6)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资深会员为当然的普通专业会员(高级)。
四、见习会员
(1)参加协会相关造价知识、技能培训或参与协会入会测试的造价专业人员或工程及经济管理类本科三年级、大专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或工程及经济管理类中专(职高)毕业生;
(2)没受过行政处罚和负刑事责任;
(3)通过本会的入会测评或本会授权的学校测评合格;
(4)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荣誉会员
符合荣誉会员条件,秘书处推荐,本会按程序审查核准,经本人同意,成为荣誉会员,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荣誉会员证书”。
二、资深会员
符合资深会员条件,本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则上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本会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资深会员”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三、专业会员
(一)执业专业会员
1、执业专业会员(中级)
符合执业专业会员(中级)条件,本人申请,经秘书处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执业专业 会员(中级),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执业专业会员(中级)”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执业专业会员(中级)证书”。
2、执业专业会员(高级)
符合执业专业 会员(高级)条件,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通过本会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本会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执业专业会员(高级),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业会员(高级)”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执业专业会员(高级)证书”。
(二)普通专业会员
1、普通专业会员(初级)
符合普通专业会员(初级)条件,本人申请,经本会组织的技能测评合格(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见习会员免予测评),本会秘书处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普通专业会员(初级),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初级)”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初级)证书”。
2、普通专业会员(中级)
符合普通专业会员(中级)条件,本人申请,经规定程序通过本会技术技能评价(非初级普通专业会员或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还需通过本会的入会测试),本会秘书处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普通专业会员(中级),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中级)”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中级)证书”。
3、普通专业会员(高级)
符合普通专业会员(高级)条件,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本会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通过(非中级普通专业会员或已考取造价员资格的,还需通过入会测试),本会核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交缴会费后成为普通专业会员(高级),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高级)”称号,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普通专业会员(高级)证书”。
四、见习专业会员
符合见习专业会员条件,本人申请,经本会组织的技能测评合格(本会授权的学校学生由学校测评),本会秘书处核准后成为见习专业会员,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见习专业会员”名称,颁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见习专业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晋升途径
一、见习专业会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晋升为普通专业会员(初级),经协会秘书处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二、普通专业会员(初级)取得中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后,并符合普通专业会员(中级)条件,可申请晋升为普通专业会员(中级),经评价通过、本会秘书处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三、普通专业会员(中级)取得高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后,可申请晋升为普通专业会员(高级),经评价通过、本会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四、普通专业会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后,应申请成为执业专业会员,经本会秘书处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五、执业专业会员(中级)取得高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后,可申请晋升为执业专业会员(高级),经评价通过、本会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六、普通专业会员(高级)或执业专业会员(高级)经三名及以上资深会员推荐,可申请晋升为资深会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本会核准后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互认途径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可自愿选择互认成为本会相应的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执业专业会员和普通专业会员。获得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英国特许皇家测量师学会(RICS)等境外同业学(协)会等资格的专业人士,可自愿申请互认成为本会的相应会员,具体互认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退会申请批准二年内,退会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本会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
(一)本人申请退会的;
(二)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三)二年或以上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每年学时少于 10 小时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
(五)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本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权力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力:
(一)以本会会员名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或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在造价成果文件上以专业人员名义签名(见习专业会员除外)和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造价成果文件应按有关规定由执业专业会员签发;
(三)接受继续教育,享受本会相应的服务;
(四)可推荐成为本会理事或监事等,出任协会有关职位。
第十三条 会员在工作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普通专业会员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并可从事其相关业务工作: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回标分析等的编制;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等的计算;
(四)协助开展设计优化、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和鉴定等。
第十五条 执业专业会员的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和从事的业务工作,除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并可从事其相关业务工作: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审核;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和调解。
第十六条 见习专业会员可使用本会“见习专业会员”名称依法参加工程造价实习活动,协助专业会员或资深会员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分别使用“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从事造价活动中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发,并盖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应自觉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 10 个学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在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遵守本会会员从业行为守则、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及信用评价;
(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确保成果文件的质量,并对从事的造价活动负责;
(四)保守从事造价活动中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见习专业会员
1、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免费会员工程造价信息和部分免费会员学习课程;
2、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工程造价专业讲座或实操技能培训;
3、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校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学生评优选先等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校企合作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推荐。
二、专业会员
(一)普通专业会员
1、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会员免费工程造价信息;
2、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会员免费学习课程;
3、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4、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5、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工程造价相关标准、指标指数、研究报告等资料;
6、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或推荐参加有关组织和机构举办的评优评先活动。
(二)执业专业会员
执业专业会员除享普通专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2、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讨、学术会议、论坛交流等活动;
3、在本会刊物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4、获赠本会主办的《广东造价》期刊电子版;
5、优先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的推介。
三、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除享受专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部门推荐资格;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6、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会员服务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个人会员信息查询平台。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信息变更、工作业绩与继续教育登记、专业能力与信用评价等均通过“会员服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除见习专业会员外的个人会员,每年 1 月底前应登录“会员服务管理系统”,如实登记本人上一年度的从业/执业业绩和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以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个人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个人会员从业行为守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测评和技术技能评价等级等标准和实施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 2017 年 3 月1 日起开始施行,与《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