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对我市主动申请注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及长期不在岗、已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注销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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