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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检查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

乐昌市山莲餐饮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何智敏等12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合计92629元一案。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2〕第7号)。

  经调查,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2〕第7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何智敏等12名劳动者的工资,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改,你单位至今未按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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