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山莲餐饮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何智敏等12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合计92629元一案。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2〕第7号)。
经调查,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2〕第7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何智敏等12名劳动者的工资,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改,你单位至今未按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乐昌市山莲餐饮有限公司依法足员足额支付何智敏等12名劳动者工资合计926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