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乐昌市文汇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沈通莲等工人关于被告知人拖欠工资问题的投诉,经初步调查了解,欠薪情况基本属实。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郑志文,电话139****3799,要求被告知人到我局配合调查,电话是空号无法拨通。后按程序向被告知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4〕第35号):限被告知人依法足额支付沈通莲等工人工资,被告知人应当在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部门。被告知人至今未按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乐昌市文汇农业有限公司依法足额支付沈通莲等工人工资175443元。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现我局采取留置张贴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人社局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联系人:丘培根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