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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补充公开)

   乐财农〔2016〕87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乐城街道办事处:  

  根据韶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韶财农〔2016〕110号)的精神,现将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5〕133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  

  二、此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及公共基础设施。  

  三、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挤占、截留或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补助资金请列入2016年“农林水支出-扶贫-其他扶贫支出”会计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表  

 

 

        

  乐昌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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