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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目录及情况说明(市财政资金补充公开)

 

 

2018年度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八、预算绩效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基本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2018年我院预算组构成单位是1个,无下属单位。组成科室共11个,分别是:刑事控告申诉检察科、法警大队、案件管理中心、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办公室、政工科、派驻坪石检察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1)确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出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认为或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有关检察人员,管理机构编制和其他事项。

(9)组织领导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市检察院负责的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共有内设机构11个,行政编制人数共44人,2018年年初共有在职人员35人,离退休人员23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乐昌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收入预算说明

我院2018年乐昌市地方财政收入预算294.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4.37万元,其他收入(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0.00万元。比上年增63.43万元,增幅27%,原因是2017年年中我院追加了检察业务工作经费,未列入2017年年初预算,而今年列入了2018年的年初预算。

三、支出预算说明

我院2018年乐昌市地方财政支出预算294.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294.37万元,其他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安排支出0.0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171.27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58%,比上年增加43.33万元,增幅34%,原因是依照乐昌市的政策调整了退休人员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6.27万元。

(二)项目支出预算123.10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42%,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0.10万元,增幅20%,原因是2017年年中我院追加了检察业务工作经费,未列入2017年年初预算,而今年列入了2018年的年初预算。其中:

1、司法辅助人员经费53.0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用途;

2、司法辅助人员政法补贴3.78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司法辅助人员政法补贴;

3、司法辅助人员公用经费6.3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司法辅助人员所需的公用经费;

4、检察业务工作经费60.0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检察业务中所需使用的经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30万元,比上年增6.30万元,增幅100%,原因为今年增加了司法辅助人员公用经费。包括办公0.00万元、印刷费0.00万元、邮电费0.00万元、差旅费0.00万元、会议费0.00万元、福利费0.00万元、日常维修费0.00万元、专用材料0.00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0.00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00万元、电费0.0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0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其他费用6.3万元。我院大部分的公用经费由省财政保障,由市财政保障的为司法辅助人员公用经费。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乐昌市地方财政预算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0.00万元,与上年数相比持平或减少0.00万元,减少0.00%。

由于2016年起我院归省统管,“三公”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因此地方财政支出的“三公”经费预算为0.00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0.00万元。我院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由省财政保障,由市财政保障的预算资金数为0.00万元。2018年我院将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依照《广东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本年度的政府采购,做好相关采购工作,合理使用项目内资金,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遵守采购法定时限,认真开展履约验收。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合计2583.21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610.69万元;通用设备721.14万元;专用设备152.95万元;文物和陈列品7.50万元;图书、档案0.00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90.92万元。

较2016年资产变动情况为:2017年购入资产合计数额为48.98万元,处置资产合计数26.23万元;其中通用设备购入40.61万元,处置26.23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购入8.37万元,处置0.00万元。

我院2017年底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用车6辆。

八、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有: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乐昌发挥积极作用。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依法合规并安全高效得做好支出工作,力争100%达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我院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3.机关运行费:即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附:2018年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格(补充公开)



附:乐昌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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