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有效期至 | 经营地址 | 备注 |
1 | 乐昌市东十方眼镜店人民南路店 | 王宗辉 | 王宗辉 | 粤韶食药监械经营许20190005号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2024/01/13 | 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职工文化广场第六幢首层8、9号 | |
附件:乐昌市2024年1月第4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公告.xlsx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