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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为养犬严格管理区,严格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只外出。

  二、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及专门场所,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三、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携带犬只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

  (二)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对所养犬只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犬只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

  3.携犬人要随身携带清理犬只粪便的工具和清洁袋,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携犬乘坐除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涉犬经营单位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交易的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

  (五)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监管处置

  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监督举报电话:12345、110。   

  五、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点击查看:《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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