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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昌市老虎冲石场)乐环罚告字〔2019〕002号

乐昌市老虎冲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1******780k
法人代表: 伍*东(身份证号码:4402041********3012)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城南三公里老虎寨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乐昌市环保局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年开采量6万立方米石灰石的项目在2011年7月19日获得环评审批手续,未按要求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你(单位)在2018年6月份新增的(2011年编制的环评报告表无该工序)水洗石料工序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现已建成,该工序产生工艺废水。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 2019年1月1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1份。
2、2019年1月18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伍*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4、乐昌市老虎冲石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现场取证照片1份(4张图片)。
6、《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
7、关于对采矿权延续出让征求意见的函(乐国土资(矿管)函[2011]2号)复印件1份。
8、关于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复(乐国土资(矿管)函[2011]4号)复印件1份。
9、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10、关于广东省乐昌乐发水泥厂有限公司采石场年产6万立方米石灰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审批意见的复函(乐环函[2011]90号)复印件1份。
11、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款贰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罚款,即叁万叁仟元整。                         
1、合并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元整万元(283000.00元)。
2、该石场“未验先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通过了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3、该石场已建成的石料冲洗项目责令恢复原状。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途径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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