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粤农农规〔2018〕1号)、《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粤农农规〔2018〕2号)、《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粤农农规〔2018〕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监管资金除外)。
本细则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乐昌市农业局。本细则所称牵头实施主体由责任主体负责指定。本细则所称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产业、一个园区,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具体项目: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现代农业产业园服务,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孵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五条 牵头实施主体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26号)和《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昌市香芋马蹄产业园建设方案〉的通知》(乐府〔2018〕40号)精神,向社会发布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期限、申报范围、建设内容等。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26号)和《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昌市香芋马蹄产业园建设方案〉的通知》(乐府〔2018〕40号)规定,突出城乡产业特色、遵循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按照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基础信息表》及编制《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方案》,一式6份提交至牵头实施主体。
第六条 牵头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评定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建设项目,并提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省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七天无异议,上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18〕298号)文件中关于“各县不能增加再次项目申报、重复立项等审批环节”的要求,即各实施主体无需重复立项。各实施主体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需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但不限于六个方面所列的具体事项: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
鼓励相关部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贷款贴息项外)与撬动地方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达到1:3以上。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三方共管”的专账管理机制,分为两级管理机制:(1)由责任主体(市农业部门代为履行)、牵头实施主体、监管银行三方签署资金共管协议,开设项目专项账户;(2)由牵头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监管银行三方签署资金共管协议,开设项目专项账户,共同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可按项目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项目资金采取“边建边付”方式支付,即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建设进度、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申请资金款项时,实施主体必须依据所请拔省级财政资金的金额将自筹资金按比例(按《乐昌市香芋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及《乐昌香芋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承诺书》中各实施主体承诺自筹配套资金的比例)注入项目专项账户,用于支付项目款,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施工(供货)方账户。
在“乐昌市香芋产业园”申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成功并公告之日起(2018年8月7日)至《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文件制定出台前,实施主体已按《韶关市乐昌市香芋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使用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本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动工并已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可凭有效票据、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作为凭证,视为已注入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实施主体向牵头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牵头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通过验收,已支付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责令实施主体退回。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支付程序: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填写《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表》及提供佐证材料,按支付流程(附件3)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权责清单:
——责任主体负责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定牵头实施主体(含实施主体专用银行账号);
——市农业部门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协调指导牵头实施主体组织草拟资金使用方案和组织管理工作;
——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经责任主体审批后实施,报地级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市农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各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其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全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牵头实施主体统筹再安排。
(一)2019年4月30日前未动工实施建设;
(二)2019年12月31日前未全部建设完毕的。
各实施主体每月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向责任主体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具体工作由市农业部门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实施主体,优先安排申报各级财政农业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乐昌市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表(一).xlsx
2.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资金支付流程.docx
3.乐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进度款支付所需资料清单.xlsx